8.2 采暖


8.2.1 火炸药生产厂房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热风采暖系统。
8.2.2 散热器采暖系统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不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小于或等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8.2.3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
    2 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 散热器的外表面与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与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4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 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采暖管道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6 蒸汽、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目录导航